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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监事会的正常独立运作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监事会,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督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2)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委托,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向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通报情况。
  在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设立监事会,根据《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行使职能。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向全资企业委派专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兼职监事,向控股和参股企业股东(大)会推荐专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兼职监事人选。监事会主席享受企业正职待遇,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也可兼任企业党委副书记。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可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产权单位委派的专职监事;一至二名外聘监事,外聘监事的人选对象主要是法律、财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员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二)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
  1.要在制定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上,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要保证监事会的正常信息渠道,企业的年度(半年度)经营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工作类资料;年度(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等财务类资料;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决策类资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有关汇总、分析报告等统计类资料,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2.还可以采取设立监事会主席接待日和主席信箱的形式,及时、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发挥企业员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保证监事会正常经费支出。
  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办公费用按年度经国资委核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并列入成本。市属全资企业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核定,由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办公费用由股东大会核定,企业支付并列入成本。
  三、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完善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监事会每年要向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情况、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等。监事会对与董事会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或随时发现的已经和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以及董事、经理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建立监事报告制度。
  企业监事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产权单位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运作情况等。
  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企业监事应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产权单位,重点是汇报企业经营决策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监事会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检查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包括对董事、经理人员该年度工作情况和主动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的评价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上级产权单位对企业董事、经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当企业董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决策、经营活动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时,监事会有权提请董事或经理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紧急时,要迅速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产权单位报告,并提出制止损失的建议,配合产权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事会主席牵头,不定期召开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总监、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确保监督信息共享,降低企业监督成本,形成各监督机构既独立运作,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网络系统。
  四、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
  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一)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二)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监督。
  监事会要坚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董事、经理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逃漏税款、伪造业绩、篡改会计记录等违法行为。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搞好对企业经营结果的监督。
  要定期认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
  监事会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不受任何干扰。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同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程序监督做好对董事会召集人的合法性、召集通知和有关背景材料的及时性及完备性、出席人数、议事规则或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监督;通过实体监督,从公司高层决策开始,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使之与经营管理的过程相适应、相衔接。
  (五)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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