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区属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审核确认。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须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以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原则上只限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消费性开支。
九、本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日 深国资委[200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设立监事会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维护股东权益,特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监事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注(注:此项原文为:(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国务院《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监督机构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为了真正形成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三)进一步提高强化监事会职能对加强企业监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当前,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缺乏职业风险意识,企业经营好坏、发展快慢,往往凭藉自觉性和责任心;二是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了一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健全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对此,监事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做到能够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要提高接受监事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推逶或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