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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
  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五)审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部长;
  (八)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本运营总体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筹融资方式和年度筹融资总额,决定对直属企业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条件以及资产转让项目;
  (九)审议决定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
  (十)决定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原则,审查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董事局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负责董事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人事、审计部长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决定公司一般员工的调入和辞退;
  (四)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核准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并签发相关文件;
  (五)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
  (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与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签署国有资产产权占用、使用责任书;
  (七)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八)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九)根据董事局授权,审签经营班子对直属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十)审批使用公司董事局基金;
  (十一)董事局休会期间根据董事局的授权;行使董事局部分职权。
  二、总裁的职责权限
  以总裁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总裁接受董事局的领导,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授权副总裁代行其职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董事局审议;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总体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根据董事局的委托,与直属企业签署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八)签发日常的行政业务文件,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在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财务、人事、审计部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提出公司总裁助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升级、加薪和奖惩;
  (十四)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十五)就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审议决定后组织落实;
  (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局制订相应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八)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九)遵守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 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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