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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监事室

  第三十三条 监事室设于公司办公地点,监事室设1—3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指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与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公司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保管;
  (五)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监事会经费分为正常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费用。正常办公费由监事会独立支配;业务活动费用根据需要由公司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
        (1999年2月11日 深国资委[199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对市属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在经营活动中的工作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
  (一)企业借款工作程序
  1.企业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
  2.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1.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没有产权关系的一律不允许进行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产权比例进行担保;
  2.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担保数额超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
  1.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企业有关部门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作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按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2.达到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需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按规定程序报产权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企业董事长、经理违反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决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责任及工作程序
  监事会除按《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行使职能并承担责任外,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不定期开展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当得知和证实董事长或经理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转让产权、收购、兼并企业、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应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向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产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股东会、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定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各类会计凭证、单据和帐薄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股东会或产权部门报告;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流失或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监事会主席事前、事中或事后未向产权部门或股东会提供书面报告,视为严重失职,产权部门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免除其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意见;
  (四)因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而被免职的监事会主席,三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
           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9年2月11日 深国资委[199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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