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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注1(注1:此款原文为:(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
  (二)注册分局和其他分局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分别依照《办法》《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负责各类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对符合《办法》《条例》所规定经纪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经纪人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从业人员可通过电脑联网或向专业市场分局核对资格证书。
  (三)企业管理处和各分局企业、个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把好企业年检关和私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关。
  (四)市场处负责对专业市场分局进行业务工作指导,并协同专业市场分局与我市房地产、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理顺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的关系,拓展经纪人监管范围。
  (五)法制处负责会同人事处、专业市场分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有关经纪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
  (六)合同办负责会同专业市场分局依据《合同法》、《办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纪活动方式(如居间、行纪或代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的鉴证以及对各辖区分局、工商所进行相关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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