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纪人培训、
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 深工商[2000]208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理顺经纪人管理体制,强化经纪人监管,规范我市经纪人市场,现就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从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目标出发,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关于经纪人归口管理
根据1997年6月24日市局《工作会议纪要》(2),市局重申,对经纪人的监管实行以专业市场分局归口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纪人实行监管。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