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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
          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 深工商[2000]20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品市场管理力度,理顺市场登记注册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品市场的名称核准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市场名称的使用和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辖权进行统一划分,以理顺专业市场分局与辖区分局的关系,将现行的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从一个月调整延长为三个月。《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起到名称查重、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作用,并不等于市场成立。请各分局依法登记,严格把好准入关。
  市场名称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合法的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有合法的经营场地(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市场名称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局市场处领取或红盾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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