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身份证和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三)深圳市残联核发的开业资格证书;
(四)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四条 申办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除提供申办企业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市残联核发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
(二)盲人按摩人员至少有3人以上;
(三)盲人按摩人员须提交残疾人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按摩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中雇请的非盲人从业人员均必须具有按摩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按摩工作。
第六条 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按摩场地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机构按摩场地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经营场所灯光要明亮;不得设置可调灯光;不得设置贵宾单人按摩室或房中房,室内间隔要透明,间隔墙高不得超过1.40米,用具要消毒清洁卫生。
第八条 场地规范由辖区工商所负责查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发场地证明。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是一项特殊的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支持,又要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或出租、承包转让证照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严禁在按摩场所搞黄、赌、毒活动,一经查获除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外,还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与辖区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过去有关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