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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2月28日
             深工商[2000]47号)

  为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登记管理,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的通知》(粤残联[1998]8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申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负责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三条 盲人申办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深圳市户籍,除提供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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