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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9月17日 鄂价费[2002]18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注:该文见《物价公报》湖北版2002年第8期)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规定换算,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商品总值的1.25‰计收;共同检验按商品总值的0.625‰计收;审核换证按商品总值的0.313‰计收。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报检的,其检验收费标准仍按计价格[1999]472号及鄂价费字[1999]27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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