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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深工商[1998]10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11月下旬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及时动员,集中力量开展全市粮食市场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目前已掌握了我市粮食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发现的粮食违法经营现象进行了初步整治,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
  一、各分局、工商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教育辖区各类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加工、零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守法经营。
  二、建立规范经营责任制。以工商所为单位,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深圳市粮食市场管理责任书》的格式与全市粮食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严格粮食经营责任,督促经营者知法守法,规范经营。
  三、以分局和工商所为单位,建立粮食购销企业档案,对主要的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档,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管理心中有数,实施全过程管理。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以分局和工商所为单位,建立粮食购销企业档案,对主要的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档,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按照粤粮购[1998]118号文件要求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各次检查情况,做到管理心中有数,实施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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