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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设立省级收费项目,应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1、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4、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财政部、国家计委授权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设立收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情况不得作为设立收费项目的依据。
  1、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批示;
  2、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3、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四、收费项目申报的程序。
  收费项目立项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
  (二)市、州、县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
  五、申报设立收费项目文件的内容。
  (一)拟设立收费项目的目的、名称(含二级及以下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方式、收费频次、收费年限、资金管理和用途等情况。
  (二)申报设立收费项目文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部门或单位机构、职能的正式文件;
  3、部门或单位法人证书;
  4、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来源状况、财务管理体制情况;
  5、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
  6、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六、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收费立项。
  1、不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实施行政管理或向社会提供特定事业服务,其费用应由财政预算经费开支的或已有财政预算拨款的;
  3、通过价外加价或者附加在税收、销售(营业)收入及固定资产原值上实施的收费;
  4、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颁发的证照,其证照印制经费应由发证部门承担以及部门、单位自行规定发放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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