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省级收费项目,应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1、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4、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财政部、国家计委授权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设立收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情况不得作为设立收费项目的依据。
1、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批示;
2、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3、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四、收费项目申报的程序。
收费项目立项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
(二)市、州、县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
五、申报设立收费项目文件的内容。
(一)拟设立收费项目的目的、名称(含二级及以下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方式、收费频次、收费年限、资金管理和用途等情况。
(二)申报设立收费项目文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部门或单位机构、职能的正式文件;
3、部门或单位法人证书;
4、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来源状况、财务管理体制情况;
5、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
6、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六、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收费立项。
1、不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2、实施行政管理或向社会提供特定事业服务,其费用应由财政预算经费开支的或已有财政预算拨款的;
3、通过价外加价或者附加在税收、销售(营业)收入及固定资产原值上实施的收费;
4、符合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颁发的证照,其证照印制经费应由发证部门承担以及部门、单位自行规定发放证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