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 鄂财综发[2002]2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的管理,实施政务公开,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九届省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在向物定服务对象实施物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此范围。
二、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全国性收费项目按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项目执行。省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涉及省财政、省物价两部门的收费项目除外),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农民减负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三、设立省级收费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