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
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深工商[1998]48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配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
二、国有企业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人员。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支持企业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人员。
三、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人员。帮助企业搞好市场规划论证,参与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参股、联营、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先安置下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