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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宣通[1997]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媒介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动员广大市民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共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一定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宣传好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如环保、禁毒、双拥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和版位。
  (一)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二)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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