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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三十五条 办案机构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办案人员应出示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六条 当场罚款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由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当场罚款在20元以下的及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有困难的,提出当场交款的可以当场交款。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六章 备案注3


  (注3:根据深工商[2000]154号修改第六章。此章原文为:第六章 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案机关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规处备案。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及按规定应报省局、国家局备案的案件,亦应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可用复印件,但封面应盖上办案机关的公章)。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凡须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由市局各办案机构归口上报,同时抄送市局法制处。
  各分局应在立案后5日内填写《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迳报市局归口办案机构;结案后20日内再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除向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向市局备案。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分局应在下季度的10日前填写好《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市局法制处,同时抄送市局各对口办案机构。
  各工商所在其权限内处罚的案件,凡符合向市局及以上领导机关备案的,按前款规定由分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备案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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