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没收,包括对货币、实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没收。
第二十五条 以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各分局法制科组织听证;以市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市局法制处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国家有关听证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经立案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规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经办人员填写《销案报告表》,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案;需作行政处罚的,由经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案卷交同级法制机构核审,核审后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予以补正;不需补正的,直接呈送局长审批,审批后由办案机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结案时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须经局长批准方可延长结案时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收缴没收的违法所得、违法物品以及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留的财物拍卖,变价处理后抵缴罚没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没款;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办案机构依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呈报局领导审批之后才能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填制《强制执行审批表》连同《强制执行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没收的物品,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予以收缴,统一交深圳市拍卖单位进行拍卖,拍卖变价款上缴财政;未能及时拍卖的,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