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办案机关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局法规处核审,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经办案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市局法规处并按市局同类案件审批程序办理。
属于下列案件,均应报省局、国家局审批:
①个案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跨省区重大、复杂的;
③国家工商局认为需要审批的。)
工商所按照《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权限处理案件。
第十九条 各办案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按外资企业管理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案件,按物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办案机关内设的办案机构,不能以其名义直接对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处罚,亦不能未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局长)的批准,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处罚。对超越本级权限自行定案处理和未经局领导批准以及不按审批机关批复意见处理的案件,上级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纠正或者撤销案件,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必须经局长审批之后。各分局需要送市局审批的案件,应当经市局审批后才能告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听证。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法制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