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立案。
(一)各办案机构接到举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二)各办案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交办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
需立案查处但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及时立案的案件,可以口头请示局领导,经同意后先行调查,并应于实施调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单位应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超越本级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处理意见,由经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交同级法制机构核审,经局长审签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核审和审批。
第十七条 各分局需送市局审批的案件,由办案机构直接送市局法制处核审。法制处认为需要与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的,由法制处提请有关业务部门会审。案件核审后,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予以补正;不需补正的,由法制处直接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局案件审批:
(一)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法制处核审,报分管局领导者审批。
(二)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法制处核审,分管局领导签具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三)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法制处核审,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局、国家局备案。
(此款废止)注1(注1:根据深工商[2000]42号文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此款原文为:
分(区)局案件审批:
(一)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分(区)局有权决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