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 深工商法[1997]16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权威和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办案机关(指市局、分局,下同)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三条所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