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几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建成了近400公里的高标准海塘,为保护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塘的管理和养护十分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和养护,切实把高标准海塘的管护工作做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水利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巩固标准海塘建设成果,根据《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
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塘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目标,维护工程的完整,确保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海塘工程抵御风、暴、潮的能力。
海塘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并提倡管、养分离。
二、进一步完善海塘管理体系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
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照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海塘管理现状,一般可采用下列管理模式:
1.对保护单一行政村内的海塘,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海塘日常管理工作。
2.对保护两个以上村的海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共同组建海塘管理机构。
3.对保护两个以上乡(镇)的海塘,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出面组建海塘管理机构或委托已有的流域(区域)水管机构负责海塘管理工作。
4.专用海塘由受益的专业单位负责海塘的管理工作。
(二)海塘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