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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几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建成了近400公里的高标准海塘,为保护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塘的管理和养护十分重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和养护,切实把高标准海塘的管护工作做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水利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巩固标准海塘建设成果,根据《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宁波市海塘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塘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目标,维护工程的完整,确保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海塘工程抵御风、暴、潮的能力。
  海塘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并提倡管、养分离。
  二、进一步完善海塘管理体系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
  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照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海塘管理现状,一般可采用下列管理模式:
  1.对保护单一行政村内的海塘,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海塘日常管理工作。
  2.对保护两个以上村的海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共同组建海塘管理机构。
  3.对保护两个以上乡(镇)的海塘,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出面组建海塘管理机构或委托已有的流域(区域)水管机构负责海塘管理工作。
  4.专用海塘由受益的专业单位负责海塘的管理工作。
  (二)海塘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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