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对起付标准以上累计医疗费在全市上年职工社平工资8倍(含)以下的个人承担部分,按劳模等级分别给予补助。其中全国劳模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在职的给予60%补助,退休的给予80%的补助;市级劳模在职的给予50%补助,退休的给予70%补助。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部分,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因所在单位改制、破产、歇业等原因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其医疗费按同等级在职劳模标准进行补助,但本人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享受。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患特殊病种的,其医疗费按同等级退休劳模住院标准补助。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另作适当补助。
五、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及管理
(一)市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劳模医疗费用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均按《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二)市级以上在职劳动模范要求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的,需填写《宁波市劳模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工作单位和产业(局)工会初审同意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失业劳模由所在街道工会和区总工会初审后报市总工会审核;退休劳模凭退休证直接到市总工会审核。
审核时,应查实其荣誉称号、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失业证)等本人有效证件,病历记载应与医疗费收据原件及电脑药品清单、治疗和检查费清单等医疗凭证相符。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补助由市总工会负责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结算时间为每年5月份;住院医疗费可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给予办理。
(四)结算拨付后的《宁波市劳模医疗补助审批表》由市总工会存档备查。
(五)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入市职工帮困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