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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模范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爱护和关怀,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模医疗补助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市属各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失业职工中按甬政办发〔1997〕40号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享受劳模医疗补助的对象
  凡曾获得下列荣誉称号并至今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明确享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含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
  (三)获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称号的。
  三、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
  市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按年拨付。
  四、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对超出年度个人账户进入自负段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超过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的个人承担部分,按劳模等级分别给予补助。其中全国劳模(含明确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下同)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含明确享受省、部级待遇的,下同)在职的给予60%补助,退休的给予80%补助;市级劳模〔含市特等劳模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下同〕在职的给予50%补助,退休的给予7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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