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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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