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 深工商[1996]34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
《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施
《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