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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 深工商[1995]100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执行。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宝安、龙岗工商分局(以下并称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局)名义,对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军办企业、特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市局负责。
  二、分局公司登记的程序、政策与市局一致。市局应加强对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对公司登记中的问题,分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市局。
  三、宝安、龙岗区涉及“产业导向目录”内限制项目及需审批的行业、项目,是否由市有关部门授权或部分授权给区有关部门,由市局向市政府请示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定。
  四、注册分局负责协调分局公司登记工作,代表市局对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分局作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可随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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