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普通建筑
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促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有偿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出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对本市现有矿山,除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关闭外,其他矿山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有偿出让工作。
第六条 对新设置的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采矿权作为其他资产的依附物进行出让。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行政授予的采矿权,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实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