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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二条 所有在我市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电梯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梯企业必须取得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业务,外省市电梯厂家的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本厂电梯产品保修期内的保修业务,不得参与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电梯企业,须向工商局提交:
  (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认可证”;
  (二)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深圳市电梯安装安全认可证”。
  第五条 市工商局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安全认可证”上所列业务范围,确认电梯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实登记。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电梯企业应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市劳动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持有关审核资料,到市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复审不合格的,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梯企业,其法人代表即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否则,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经市工商局认可的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 各类电梯企业必须严格按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其安全资格并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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