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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1)关于印发
《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1:原标题中此处为:深圳市劳动局,根据深府(1999)119号文,电梯管理职能从市劳动局划转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文件中作相应调整)
(深工商企[1991]12号)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4月10日
 
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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