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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甬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 来甬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对其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来甬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五条 来甬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第六条 来甬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省、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本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本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八)本市鼓励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八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甬设立外贸子公司,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甬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卡申领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来甬投资企业的项目,凡不属国家统一平衡项目的,其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甬投资企业,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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