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大力推动市外企业利用宁波综合优势加快发展,促进宁波和国内各地联动发展、共同繁荣,推进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现就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甬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符合本市“十五”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类产业。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工业、金融、旅游、商贸、房地产、现代物流,以及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等领域投资发展。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类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产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来甬投资各类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各类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甬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可按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金融业除外);凡申请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注册登记;对重点、特殊的内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材料齐备的,在1至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工商部门对来甬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字号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应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来甬投资企业要求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来甬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子公司,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甬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额可超过其资本金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0%。来甬投资的专业性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一般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由股东协议约定,并按有关规定经过认定,入股比例可以不受35%限制;其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