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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
         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
        (2000年4月12日 深工商[2000]90号)

宝安、龙岗分局,注册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两区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分局分别负责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企业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分局对上述企业及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特控企业及由国家局、省局核准名称的企业除外。
  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按上述分工进行办理。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受理的分局不一致的,由核准企业名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移交给受理企业登记的分局。
  三、在宝安、龙岗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企业新地址在特区内的,由宝安、龙岗分局核转后到注册分局办理登记,宝安、龙岗分局一并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注册分局;企业新地址在宝安或者龙岗区的,由原地址所在分局核转到新地址所在分局负责登记,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将企业档案移交给新地址所在地的分局。原在注册分局登记的企业跨区变更地址的仍由注册分局负责登记。
  四、各辖区分局企管科、注册登记室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在其辖区内的内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核对盖章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注册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的分局负责办理。
  六、宝安、龙岗分局企业登记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工商[1995]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8日 深工商[2000]130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各分局负责商号查重。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与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完全相同。
  核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随意冠以“中心”、“总汇”等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必须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有关分局此项业务咨询,由注册分局负责解答。
  对企业前置审批条件因被主管部门撤销或逾期已不存在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投资人必须亲自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原有的非法人私营企业要进行规范登记。属个人投资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合伙投资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换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在换照中,对上述企业的年检一并办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
         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 深工商[2000]207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商品市场管理力度,理顺市场登记注册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品市场的名称核准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市场名称的使用和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辖权进行统一划分,以理顺专业市场分局与辖区分局的关系,将现行的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从一个月调整延长为三个月。《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起到名称查重、同意使用该名称的作用,并不等于市场成立。请各分局依法登记,严格把好准入关。
  市场名称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合法的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有合法的经营场地(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市场名称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商品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局市场处领取或红盾网下载);
  (二)主办单位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原件核对;
  (三)属联办市场的,提交联办协议书(原件);
  (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自有场地的无须提供):
  (五)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明(可以证明其用地或建筑物商业功能的有关规划审定文件,此类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证;临时用地合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同意其用地或建筑改为商业功能的批文)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办肉菜市场须提供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规划批文;
  (七)预先核准的市场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须前置审批的,核准名称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关于原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的登记权限及档案管理权限的下放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登记注册权限下放的措施,对原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商品市场,将其登记注册权限和档案资料的管理权限一律按市场的管辖划分下放给各分局,今后市场的变更、注销登记均由各分局负责,市局不再办理市场登记事宜。各分局要加强市场登记注册档案的管理工作。调整后,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市场登记注册所需的材料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调整后专业市场分局与各辖区分局的市场监管范围问题
  为解决专业市场分局与各辖区分局在市场监管职能上互相交叉的问题,现重申如下:凡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谁发证,谁管理,维持管理权限现状不变。今后新开办市场的登记、管辖权一律由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在市场名称预先核准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类型”用语规范予以划分指定管辖。《市场登记证》由工商局市场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印制发放;市场登记的各类表格由各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印制的版本自行印制。各分局对市场内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四、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
  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监管力度,对新开办市场商品展销会实行分片定点登记管理。福田中心区高交会馆的各类展销会由专业市场分局登记发照监管。其他地点的各类展销会由辖区分局登记监管。商品展销会的市场管理费收取按直销额的多少,参照商品市场的标准收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格式印制;《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表格格式由各分局自行印制。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文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对于在我市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市外经贸部门报批,我局不予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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