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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六、各分局要加强统计上报工作,对于一些重要案件和有一定规模的执法行动应以文字形式及时报送市局市场处。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注3(注3:此条原文为:六、各分局要加强每周统计上报工作,对于一些重要案件和有一定规模的执法行动应以文字形式及时报送市局市场处。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商品
           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
        (1999年4月23日 深工商[1999]66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8]44号)和省工商局(粤工商市字[1999]48号)的通知要求以及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式一套七种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发放),要求从即日起统一使用,原市局制定的登记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对异地往来申办商品展览展销会的,登记核准一律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标准表。
  三、申请主办商品展览展销会,展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主办单位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开办通知书后,需到市经贸局办理备案手续,凭经贸局核发的“深圳市商品展览展销会备案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超过15天经贸局仍未给予备案答复视为同意,主办单位凭受理回执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办单位可备齐有关资料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四、分局应切实贯彻《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加强对商品展览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力度。

         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2月28日
             深工商[2000]47号)

  为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登记管理,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的通知》(粤残联[1998]8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申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负责辖区内盲人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负责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三条 盲人申办保健按摩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深圳市户籍,除提供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三)深圳市残联核发的开业资格证书;
  (四)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四条 申办盲人保健按摩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除提供申办企业的一般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市残联核发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书》;
  (二)盲人按摩人员至少有3人以上;
  (三)盲人按摩人员须提交残疾人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市、区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盲人按摩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盲人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中雇请的非盲人从业人员均必须具有按摩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按摩工作。
  第六条 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按摩场地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机构按摩场地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经营场所灯光要明亮;不得设置可调灯光;不得设置贵宾单人按摩室或房中房,室内间隔要透明,间隔墙高不得超过1.40米,用具要消毒清洁卫生。
  第八条 场地规范由辖区工商所负责查验,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发场地证明。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是一项特殊的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支持,又要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或出租、承包转让证照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严禁在按摩场所搞黄、赌、毒活动,一经查获除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外,还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与辖区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过去有关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 深工商[2000]59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企管处、信息中心、注册分局共同研究,并报局领导审定,由各分局个体科从3月13日起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采用国家局编制的登记注册软件。该软件为单机操作,用UCDOS6.0、FOXPRO编制而成。计算机科负责在3月13日之前到各分局安装。建立在Window98平台上的联网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开发。
  二、注册号为13位。前4位为深圳代码“4403”,第5、6位为区号,各分局依次为:罗湖03、福田04、南山05、盐田21、宝安06、龙岗07、蛇口22、专业市场 23。第7位为企业类型代码,个人独资企业为“2”,第8至13位为流水号。
  三、名称查重不要求全市查重,只要求本区内不重名即可。名称中必须含有“深圳市××区”字样,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公司”字样。
  四、执照加盖发照机关即各工商分局公章。
  五、由于本次使用单机版软件,各分局只能在一台电脑上打印执照,以免重名或重号。
  六、执照由各分局自行向指定厂家订购,镜柜与个体执照镜框的尺寸相同可不用订购,表格由各分局按标准样式自行印制。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收费按企业登记标准收取。
  八、跨区迁移的企业,先到迁入地所在分局申请准予迁入并进行商号查重,然后到迁出地所在分局办理迁出手续,将密封后的企业档案交到迁入地所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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