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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二)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属市政府投资共建的户外公益广告媒体,应发布公益广告,不能改为发布商业广告。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每年应自行设计、发布1—2块户外公益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共同出资、共同设计,最少发布一块户外公益广告。
  三、发布公益广告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核广告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不得发布。
  四、对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标注企业产品名称和商标标识,不得涉及与该企业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五、电视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显示时间不应超过5秒,标注面积不得超过电视广告画面的1/5。报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得超过报刊、户外广告版面的1/10。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
         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深工商[1998]48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配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
  二、国有企业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人员。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支持企业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人员。
  三、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人员。帮助企业搞好市场规划论证,参与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参股、联营、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先安置下岗人员。
  五、扶持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
  (一)各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办理下岗人员个体执照;
  (二)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我市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
  (三)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对下岗人员申办个体执照,即来即办,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创造条件,开辟新的经营场所,开设就业一条街,专门安置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六、鼓励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
  (一)现有市场的空档优先安排下岗人员,在洪湖二街市场抽出部分门店安排下岗人员;
  (二)各类新办市场,优先安置给下岗人员经营;
  (三)简化市场办证手续,下岗人员凭下岗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办证;
  (四)下岗人员在市场内经营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七、鼓励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兴办私营企业。
  (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办理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执照,
  (二)缩短办照时间。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只要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即核发营业执照;
  (三)放宽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
  (四)放宽下岗人员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五)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人员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六)支持下岗人员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的私营企业。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八、积极参与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无照经营和乱摆卖,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人员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技能培训,提高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能力;主动为下岗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下岗人员共同参加的招工洽谈会;积极为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下岗人员排忧解难。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深工商[1998]10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11月下旬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及时动员,集中力量开展全市粮食市场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目前已掌握了我市粮食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发现的粮食违法经营现象进行了初步整治,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
  一、各分局、工商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教育辖区各类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加工、零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守法经营。
  二、建立规范经营责任制。以工商所为单位,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深圳市粮食市场管理责任书》的格式与全市粮食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严格粮食经营责任,督促经营者知法守法,规范经营。
  三、以分局和工商所为单位,建立粮食购销企业档案,对主要的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档,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管理心中有数,实施全过程管理。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以分局和工商所为单位,建立粮食购销企业档案,对主要的粮食收储、运输、批发和加工企业分类建档,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按照粤粮购[1998]118号文件要求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各次检查情况,做到管理心中有数,实施全过程管理。)
  四、建立联系检查制度。各分局、各工商所要以辖区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为对象,对其经营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并跟踪落实。
  五、辖区粮食经营企业要建立经营台帐,按月如实地反映粮食购销的时间、品种、等级、批次、来源和购销数量,以报表形式于每月25日前向各分局报送。各分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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