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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依法没收并进行拍卖的物品(如进口酒类)进行检验、补发证书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查扣的物品,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无人承认的,应及时公告,在公告后3个月内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对作为无主财产处理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及《上缴无主财物的函》,送同级法制机构审核后退回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审批。处理无主财产案件时超过本级处理权限,需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其程序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相同。注2(注2:根据深工商[1999]153号文件修改本款。此款原文为:
  对依法查扣的财物,在规定期限(3个月)内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物,上缴财政。对作为无主财物处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拟定《处罚决定书》,按一般案件审批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原办案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局长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案件,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对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分局审理;对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局审理。
  第三十三条 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受理。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呈报局领导审批,并应在批准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办案机构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案机构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办案人员应出示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六条 当场罚款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由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当场罚款在20元以下的及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有困难的,提出当场交款的可以当场交款。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六章 备案注3


  (注3:根据深工商[2000]154号修改第六章。此章原文为:第六章 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案机关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规处备案。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及按规定应报省局、国家局备案的案件,亦应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可用复印件,但封面应盖上办案机关的公章)。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凡须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由市局各办案机构归口上报,同时抄送市局法制处。
  各分局应在立案后5日内填写《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迳报市局归口办案机构;结案后20日内再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除向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向市局备案。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分局应在下季度的10日前填写好《备案报告书》,连同《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市局法制处,同时抄送市局各对口办案机构。
  各工商所在其权限内处罚的案件,凡符合向市局及以上领导机关备案的,按前款规定由分局上报。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备案情况,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章 立卷

  第四十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依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卷装订。每卷不超过200页为宜。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件应按顺序装订,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应装入案卷。案卷装订的内容与顺序(见附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已注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办案机关案卷装钉的内容与顺序

  一、正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交待、陈述和申辩材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七)核审意见表;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包括罚没收据、没收财物拍专卖清单、拍卖变价款收据、假冒伪劣物品销毁审批记录表、无主财物处理清单等);
  (十一)送达回执;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二、副卷部分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立案呈批表;
  (四)案件讨论纪录;
  (五)结案呈批表;
  (六)销案报告表;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八)搜查建议书;
  (九)收容申查建议书;
  (十)案件复查材料;
  (十一)有关领导指示、审批意见;
  (十二)检举记录表、检举材料;
  (十三)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宣通[1997]4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媒介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动员广大市民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共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一定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宣传好与社会公众有关的如环保、禁毒、双拥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和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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