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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梯企业,其法人代表即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否则,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经市工商局认可的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 各类电梯企业必须严格按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其安全资格并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电梯企业及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将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6月26日 深工商综[1995]10号)

  为强化对个体发廊美容店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美发、美容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克服不良影响和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个体发廊美容店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办个体发廊美容店,申请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美发美容《岗位合格证》;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待业证、离退休证、辞职证、停薪留职证、无业证等有效证明之一;)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的健康证;)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
  第二条 从业人员中(包括业主)非本市户口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 所有从业人员均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严禁传染病患者从事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 发廊、美容店的从业人员应与其经营规模(场地、设施)相适应,不准超过登记核准的人数。核定从业人员质数时,原则上1名美发(美容)师配1名小工,如本店只有1名美发(美容)师则可配备2名小工;2名美发(美容)师可配备3名小工。由此类推。
  第五条 发廊、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要求灯光明亮,通风透气,用具消毒清洁。用于美容的间隔墙高不准超过1.5米。严禁设置暗格或封闭式的洗头间、阁楼。店内不得有隔房、套房。
  第六条 对发廊美容店的场所和设施,由工商所负责实地验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办发廊、美容店的,由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过去已将审批权下放给工商所的要收回。
  第八条 发廊、美容店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经营者的姓名、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色情手段招揽生意。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条 发廊、美容店必须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从业人员上班时要着工作服、佩戴“服务证”,并公开姓名、工种、附免冠照片,其中美发、美容师资格证(复印件)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显眼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业主与管辖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发廊、美容店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持照人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廊、美容店执照。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不得重新登记发照。)
  第十三条 发廊、美容店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 深工商[1995]100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执行。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宝安、龙岗工商分局(以下并称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局)名义,对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军办企业、特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市局负责。
  二、分局公司登记的程序、政策与市局一致。市局应加强对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对公司登记中的问题,分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市局。
  三、宝安、龙岗区涉及“产业导向目录”内限制项目及需审批的行业、项目,是否由市有关部门授权或部分授权给区有关部门,由市局向市政府请示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定。
  四、注册分局负责协调分局公司登记工作,代表市局对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分局作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可随时予以纠正。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分局电脑联网。联通公司名称登记库、公司开业登记库、变更登记库和注销登记库。具体方案由信息中心制定。电脑联网费,分局一端部分由分局承担。
  六、公司登记由各工商分局企业登记科办理。企业登记科配备18名工作人员,下设三个小组,八个工作岗位。各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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