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对验资机构进行定期专项联合检查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 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 深工商外资[1990]6号)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
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1
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
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1:原标题中此处为:深圳市劳动局,根据
深府(1999)119号文,电梯管理职能从市劳动局划转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文件中作相应调整)
(1991年4月10日 深工商企[1991]12号)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在我市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电梯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梯企业必须取得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业务,外省市电梯厂家的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本厂电梯产品保修期内的保修业务,不得参与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电梯企业,须向工商局提交:
(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认可证”;
(二)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深圳市电梯安装安全认可证”。
第五条 市工商局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安全认可证”上所列业务范围,确认电梯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实登记。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电梯企业应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市劳动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持有关审核资料,到市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复审不合格的,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