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个别选考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填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表》,并附上本人学历、职称、入编资料、调入深圳时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的调令或接收毕业生介绍信及个人人事档案等,送市人事部门审查;
(二)经审查同意后,发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通知书;
(三)进行笔试、测评和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第三十九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统一公布。
第四十条 为满足用人单位需要,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录用的应考者(体检、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资格从资料入库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因故未参加公开招考或参加招考未满足需要以及非招考期间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挑选,经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