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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或市人事部门委托的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应当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第三十二条 体检合格标准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
  (一)报考资格复审。主要确认有无不予考录情形和是否具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主要了解是否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考核对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和与人合作共事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与实绩考核。主要了解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人员多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五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八章 录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七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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