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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四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
  第二十五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及联系电话、计分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总成绩和列入体检人员名单,由市人事局在指定场所张榜公布和在《深圳组织人事信息网》(http://www.opic.s2.gov.cn)等媒体公布。

第六章 个别选考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行个别选考:
  (一)因保密工作需要或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
  (二)专业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中入编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1.本科学历或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进入我市公务员队伍。同意录取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个别选考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成绩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测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组织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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