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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根据招考工作实际情况,市人事部门也可对报考者在考试后录用审批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凡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参加笔试,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七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第十八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笔试成绩,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用人单位负责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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