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明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
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的干部、工人、农民、待业青年报考;招考副科级以上职位或者向市外人员招考公务员的,仅限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报考。
第十一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人,由市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