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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
 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10月22日 深人发[2002]72号)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已经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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