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经营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和任免参照市属资产经营公司董事、董事长的选拔和任免办法进行。
(三)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向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委派监事,实行一监多企。监事会依法对集团公司的财务活动及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派出的公司监事,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派出单位决定和发放,从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中列支,所有任职监事不得在所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四)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应于每年一月份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年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工作情况;年度内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公司应于年初制订公司当年的全面预算和上年的决算,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公司的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
(五)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要建立适应市场运行的经营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集团整体发展思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突出发展主业,加大科技投入,更新技术,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不断壮大和发展国有资产。
(六)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精简机构,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重大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一)重大决策权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享有我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中赋予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决策权,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发行债券、担保、投资等重大事项,实行备案报告制度,具体办法在授权经营合同中规定。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对参股企业担保需与其他股东联合进行。在共同担保中,其担保比例不得超过其股权比例。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向与主业无关的企业及境外、外省企业进行投资。若确需进行上述投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公司的产权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呆烂帐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