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我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业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在竞争性行业中重点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二)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属于基础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20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
(四)效益较好,近三年年均总资产报酬率在5%以上,基础性行业的企业利润总额在1.5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利润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特殊企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企业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经营班子具有较高的决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方式和程序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人是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依法管理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二)市国资委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国资办根据条件提出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名单,报市国资委批准;
2.由市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授权经营资产的数额;
3.由拟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提出授权经营方案,上报市国资办;
4.由市国资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授权经营方案组织调查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办上报的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6.市国资委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7.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
实行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并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设置董事会的,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司管理人员等组成。董事、董事长的选拔和任免参照市属资产经营公司董事、董事长的选拔和任免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