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3日)废止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2002年10月10日 深国资委[2002]6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更好地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运营机制,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方针,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选择少数资产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好、领导班子得力的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发挥企业集团在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集团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选择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企业集团,通过授权经营,形成规模经济,使授权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为重要目标,加大企业重组力度,培育名牌产品,拓展市场份额,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在市场导向下,使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3.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授权经营要立足于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构造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4.有利于建立与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要大力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搞好资本运营与生产经营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营者激励机制,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到实处。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