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年内未出现过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请“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贸市场主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手册》或有关规章制度;
(三)《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申报表》(附件2);
(四)《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自查评审表》(附件3);
(五)《集贸市场计量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确定进行现场考核的集贸市场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和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对未通过材料审核的集贸市场,应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规范》的规定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现场考核应该邀请其他集贸市场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作为观察员考核活动,并收集消费者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成员及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报所在辖区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区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市主管部门的名义颁发证书、牌匾,授予“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的单位,市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每6个月区主管部门应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重新颁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撤消其“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收回证书、牌匾:
(一)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率超过3%的;
(二)拒绝强制检定的;
(三)6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5次的;
(四)公平称检查不合格的;
(五)因计量、质量、标准的行为违法被质监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场主办者被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
(七)对日常监督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贸市场在实施科学管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优于同业一般水平所具备的计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在提高计量信誉度方面所应当具备的要求。
二、引用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