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29日 深质技监[2002]143号)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共同建立计量信誉体系,创建管理经营品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各集贸市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
考核工作不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主办者承租场地、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成“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制定了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并已组织实施;
(三)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与处理计量投诉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登记造册并向辖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公平称并能妥善保管、维护和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