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的过渡,由上级主管部门首先聘用聘任领导班子,再由新的领导班子聘用聘任其他职员。
领导班子的聘任方式,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及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竞聘方式。如采用竞聘方式,竞聘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如不采取竞聘方式,可采取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领导班子人选。
领导班子过渡工作完成后,中层以下的职员职位,原则上由现有在编干部职工采取竞聘的方式过渡,特殊情况经人事部门批准,采取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过渡。对于现有的编外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现有在编人员过渡工作结束后、单位仍有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参加空缺职位的公开竞聘,获聘者成为职员。
三、关于试点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原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1]9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2002年之前,全部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按照该文件规定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现获聘为职员的人员,试点单位应与其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解除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不愿签订职员聘用合同的,可依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根据《
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额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试点改革中未获聘为职员的在编职工,如由单位内部消化安排到非职员岗位的,须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关于改革中退休退职的问题
为优化人员结构,顺利推动试点工作,减轻试点单位的人员竞争压力,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按深办发[1997]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在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时,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或退职费。
本意见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