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大力加强规划的综合调控力度。各部门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各类开发区、度假村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严格控制。
(二)树立严格按规划办事的意识。必须根据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各区、镇招商引资应对项目进行选择,既要符合产业政策也要符合城市规划,严格限制高能耗、污染重的项目。
(三)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两证一书”制度。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选址意见。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规划选址意见。不得搞先建后报或边建边报等“三边”工程。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并按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四)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内的建设活动,坚决制止侵占水源保护区、公园绿地和组团绿化隔离带等违法建设行为。凡涉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加强规划民主决策,强化公众规划参与
(一)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运作。继续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优化审批程序,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规划委员会的运行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规划民主化进程。提高市民参与规划的意识和积极性,拓宽参与渠道,健全对话途径,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坚持规划公示、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凡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应进行公开展示;对事关群众利益的规划审批,有条件的可采用听证制度。
七、广泛开展规划宣传,做好规划培训工作
(一)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城市规划和市情教育。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配合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依法进行城市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划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制度,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增加对规划知识的培训。要组织好对区长、镇长、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的规划培训工作。
(三)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